如何申请阶段性缓缴社保费?内蒙古办理指南→
发布人:zhoumingwe时间:2022-07-22阅读:774次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认定实施备案制
申报认定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旗县(市、区),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备案申请。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会商提出备案意见。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缓缴三项社保费,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2020年实施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划型结论,向相关中小微企业出具告知书,通知企业自愿选择缓缴期限。对未列入2020年实施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划型范围、2020年以后成立以及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中小微企业,各地可参照《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0〕19号)有关规定划型。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符合缓缴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实施缓缴;不符合缓缴条件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不予缓缴原因。
扩围行业困难企业缓缴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单位填写《扩围行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单位)缓缴申报认定表》并持申报当月银行流水,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实申报单位参保情况,对照银行流水和参保人数,审核申报单位资金状况并提出审核意见。
3.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请同级扩围行业困难企业工作小组进行确认,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认定结论,7个工作日内反馈申报单位。认定结论同步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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