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外地务工人员,之前在单位购买了医疗保险,现在辞职回原籍,请问如何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发布人:gdsch12333时间:2019-05-11阅读:2662次
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和《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3〕70号)的有关规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省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参保人申请转移医保关系时,转出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应将参保人的缴费年限、本统筹地区已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情况提供给转入地社保(医保)保险经办机构,并保留参保历史纪录。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材料可上网从《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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