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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亡后的相应待遇

发布人:YCCMS时间:2018-08-28阅读:3080次

  【案情简介】

  李某,男,汉,系安徽省某建筑公司建筑工地工人。2018年3月18日,李某在粉刷外墙时不慎从高空摔落受伤,致颅脑出血,随即送往医院抢救,于第二天不治身亡。后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亡)。2018年3月18日后被申请人停发李某工资。李某父母双亡,膝下有一位25岁刚工作不久的女儿,李某之妻和其女儿作为申请人诉至当地仲裁部门,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相应的工伤(工亡)待遇。

  【案件解析】

  法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该建筑公司未提供为李某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相关证据,故该公司应当依法支付李某的工伤(亡)保险待遇。李某之女已年满18周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范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该建筑公司应支付李某之妻和其女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为2017年度合肥市6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文章来源:合肥人社

来源:合肥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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