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 人事帮邦!登录|注册|
手机版

扫描打开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资讯>综合 >正文

[合肥市] 省人社厅重申:这笔钱要按规定发放!

发布人:wangjin时间:2022-07-13阅读:966次

7月12日,省人社厅重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发放条件是什么?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高温津贴标准如何确定?

安徽省规定,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这是最低标准。用人单位应建立高温津贴制度,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通过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和具体标准。

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必须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防护措施?

一是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二是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三是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四是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在35℃以上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五是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有权向当地人社、卫健、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举报投诉。

(来源:省人社厅、合肥日报)


来源:其他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上一篇:《中国劳动保障报》:以一流速度提供一流服务 ——江苏无锡社保中心实施助企惠民行动纪实

下一篇:云南积极开展“助企纾困政策进百企”宣讲活动

人事帮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