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 明年起扬州职工医保结算年度 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发布人:wangjin时间:2022-06-29阅读:827次
记者从市医保部门获悉,为保障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相关政策与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建设标准全面适配,明年起,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统一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明年起,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统一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同步调整涉及职工大病医疗救助、职工大病补充保险相关结算年度。
我市将按照参保人员医保权益不受影响且待遇从优的原则,平稳过渡,有序实施结算年度调整工作。今年医保结算年度定为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并设为结算年度调整过渡期。
今年12月31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结余金额,按规定计半年利息后,结转至明年医保结算年度。
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调整过渡期的门诊慢性病(原二类门特)、门诊特殊病(原一类门特)、门诊保障病种、普通住院、家庭病床等起付标准及职工大病补充保险起付标准累计值,计入明年医保结算年度。
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调整过渡期的各项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按一个医保结算年度限额标准执行,其中二类门特叠加病种后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3500元,家庭病床最高限额为1万元,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6万元,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30万元。
异地就医人员同步按上述标准执行。
为确保我市今年医保年度结转工作顺利进行,6月29日12点至30日24点扬州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暂停运行。在此期间,全市暂停所有医保经办业务,暂停所有医保刷卡结算、出入院登记、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等服务。7月1日0点开始,全市医保经办业务、医保服务恢复。全市职工医保在院患者应根据诊疗情况办理出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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