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生育津贴与职工工资有什么关系?如何申领生育津贴?
发布人:gdsch12333时间:2019-05-06阅读:2806次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理顺了生育津贴与工资的关系,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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