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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经常有一般违纪行为,但每次都不严重,公司能否解除?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22-03-02阅读:1866次

请问:员工经常有一般违纪行为,但每次都不严重,公司能否解除?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可以在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中或员工手册中,明确员工不同严重程度的违纪行为并对应不同程度的处理力度。也可以规定一般违纪行为累积一定次数是可以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

举例说明:《XX公司员工手册》/《XX公司XX制度》第X条规定  员工的以下行为视为一般违纪行为,如一般违纪行为达到三次及以上,则视为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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