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 3月1日起湖南精神病患者医保支付标准提高
发布人:wangjin时间:2022-02-14阅读:929次
近年来,精神疾病患病率呈上升趋势,精神疾病对社会和家庭所造成较重的负担。记者今天从省医保局获悉,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湖南省精神疾病医保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统一了全省精神疾病的医保考核和支付标准,提高了精神疾病患者的待遇水平。湖南还将逐步补充和扩大慢性期精神疾病门诊特殊病病种范围,推进门诊统筹共济方式合理分担精神疾病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
据介绍,参加我省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人员中符合精神疾病医保支付范围的患者适用本办法。精神疾病参保患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等门诊和住院相关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暂行办法》明确,对全省精神疾病参保患者实行以按项目付费、按病种分值付费、按床日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对纳入精神疾病急性期治疗的参保患者按统筹区支付方式执行;对纳入精神疾病慢性期治疗的参保患者实行按床日付费和门诊慢特病付费两种方式。
根据《暂行办法》,我省5类费用不纳入精神疾病患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床日付费结算除外):未纳入医保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未纳入《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的服务项目,未纳入《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范围的医用耗材,健康体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费等,由第三方责任导致产生的医疗费用、其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支付的情形。
据了解,我省分医疗机构级别和治疗阶段地设置考核和支付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对患者合理收治。一是对急性期治疗按医疗机构级别递增设置次均费用考核标准,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承担急性期患者的收治工作;二是对慢性期实行按医疗机构级别和治疗周期设置按床日付费支付标准,鼓励一级医疗机构收治慢性期患者,根据治疗周期适当降低支付标准,促进医疗机构合理诊疗,鼓励患者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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