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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失业保险也可跨省“转移接续”

发布人:wangjin时间:2022-01-17阅读:1773次

老牛最近因身体原因打算返回户籍地生活,于是他向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管理窗口部门询问,他在上海市缴纳的社会保险是否可以转移回户籍地。工作人员告诉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中具有“个人账户”的险种,因此都可以进行个人账户的转移。但是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有所不同,失业保险虽然也有个人账户,但个人账户中只有缴费月份的记录,一般没有缴费个人储存额的概念,因此在转移接续时,与其他险种的操作有一定的区别。2021年11月,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和国家财政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失业保险跨省的转移接续具体办理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应当符合一定要求。

《通知》中明确了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应按以下几点要求:一是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二是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三是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四是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

二、失业保险费用计算及待遇发放标准有法可依。

《通知》明确了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时相关费用计算和待遇发放标准的规范:一是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领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领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参保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二是转入地经办机构按照本统筹地区规定和标准,为参保失业人员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和各项失业保险待遇;三是转出地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不足待遇支付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超出待遇支付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接续,既可线下通过上海市的经办窗口进行,也可依托金保工程在线上进行。其中,通过线下办理的,前往转出地或转入地办理均可。对符合条件的,转出地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出,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

失业保险费用划转期间,不影响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地经办机构不得以费用未划转到位为由,拒发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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