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8-11-14阅读:3474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4、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5、支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以下简称本市)一套自住房物业服务费。
6、依法退休。
7、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8、出国(境)定居。
9、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2年未再就业。
10、缴存人工作调出本市,在调入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
11、本人或配偶或子女为在校大中专学生(含研究生),并向就读院校支付住宿费。
1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本人提取外:
符合上述(1)(2)(4)(5)情形的,可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符合上述(3)(11)情形的,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个人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和公商组合贷款)未清偿前,除上述(2)、(3)情形外,不得提取;购买的二手房在12个月内连续交易3次以上(含3次)的,不得提取。
提取程序
1、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滁州市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或《销户申请表》和相关资料。缴存职工提取的,应提请所在单位审核,单位应据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限异地住房)。缴存人销户提取时应先办理封存手续。原则上,应由缴存人本人办理提取申请,本人办理确有困难的,可委托其他家庭成员或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员代办。
2、对申请资料齐全、正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即时受理;资料不齐全或不正确的,予以退回补正,并说明理由。
3、受理申请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决定,特殊情况,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查、审批时间。
4、准予提取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手续,资金支付到相关账户,原则上转入由单位统一申报或个人提供的缴存人个人银行账户。其中:按月划扣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资金须支付到还贷账户。
不准予提取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提取应提供的资料
提取人须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主要包括:
缴存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或居住证明;委托代办的,需出具代办人身份证、关系证明等资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还应同时提供:
(1)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原件。
(2)交付房款凭证原件(购房发票或售房企业收款收据、银行交款凭证等)。
二、购买二手房的,还应同时提供:
购买本市二手房:
(1)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
(2)房款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
(3)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金托管凭证原件。(限滁州市市区)
(4)资金交易的银行记录原件。(限未实行托管的市、县)
(5)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原件。(限未实行托管的市、县)
购买异地二手房:
(1)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
(2)房款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
(3)资金交易的银行记录原件。(
(4)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原件。
三、建造、翻建住房的,还应同时提供:
(1)土地使用证原件。
(2)规划、建设、施工许可证原件。
(3)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建造、翻建住房决算报告。
四、大修住房的,还应同时提供:
(1)房屋所有权属证原件。
(2)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城镇私有房屋修缮备案证明》或《房屋鉴定书》或《建设审批表》等原件。
(3)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大修住房决算。
五、支付征收安置住房价款补差的,还应同时提供:
(1)征收安置协议原件。
(2)价款补差凭证(征收单位收款收据、银行交款凭证)原件。
六、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还应同时提供:
(1)借款人配偶提取本人公积金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系统中已有配偶信息的,可不用提供)。
(2)申请按月划扣的,借款人及配偶应与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按月划转委托协议。
(3)公商组合贷款的,应提供商业住房贷款合同及还款明细。
七、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和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还应同时提供:
(1)借款合同原件。
(2)还款证明原件。
(3)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个人信用查询报告原件。
八、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还应同时提供:
(1)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无房证明
九、支付缴存人家庭在本市内一套自住房物业服务费的,还应同时提供:
(1)房地产权属证或预售房备案合同及所购住房发票。
(2)物业服务机构收费的发票。
十、本人或配偶或子女为在校大中专学生(含研究生),并向就读院校支付住宿费的,还应同时提供:
(1)入学通知书及住宿费收费标准通知或缴费发票或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收据。
(2)支付非缴存人本人缴费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关系证明。
十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还应同时提供:
(1)县级以上(含)民政部门确认的当年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原件。
(2)医务部门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1--4级)、《残疾证》等。
(3)缴存人、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发生危重疾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含)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医保结算单据、提取人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等原件。
(4)发生突发事件的,提供有关部门的鉴定及发生费用证明材料的原件。
十二、退休销户: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身份证原件;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还应同时提供退休证明原件。
十三、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2年未再就业;还应同时提供:
(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材料原件。
十四、缴存人调出本市的,应在调入地申请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十五、出国(境)定居的,还应同时提供:
出国(境)定居证明资料原件。
十六、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还应同时提供: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或公证书等。
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由单位申报的本人银行账户,或所在单位账户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个人账户。
注:
一、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凭有效合同和付款凭据等资料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不再受理。
二、缴存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或者户籍地以外的城市购买住房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三、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还清12个月后,方可申请购房提取。其中,缴存人家庭已有2次非同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得申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购房提取。
四、缴存人已经有购房提取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得申请租房提取。
五、商业住房贷款还贷提取的,应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办理(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购买同一住房的除外)。
六、直系亲属之间的房产交易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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