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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哪些情况应办理养老保险账户终止手续

发布人:wangjin时间:2022-01-10阅读:1229次

       2020年6月,老沈向上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养老金申领表,该表记载其出生年月为1955年3月,参加工作年月为1972年12月,1992年底前连续工龄18年5个月。同时,老沈提交的户籍资料记载,老沈曾获保加利亚居留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09年2月,类型为永久居留。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记载,老沈曾于2012年6月注销本市户口。2015年3月,老沈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申请回上海定居。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批准,同意老沈回本市某区定居,并颁发华侨回国定居证。2015年7月,老沈由保加利亚华侨定居迁回本市。但老沈申请在本市申领养老金的诉求,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为他不符合申领养老金的条件并对其进行书面告知。老沈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他早已超过了退休年龄,累计工龄加缴费满15年,符合申领养老金的条件,于是向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没想到还是被答复其不符合申领养老金的条件。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笔者借本文来为广大读者朋友们介绍一下有关养老保险账户应当终止的情形与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出国定居参保人员,应当办理养老保险账户终止手续。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5)126号)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后,对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支付一次性离职费应根据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情况区别对待。职工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一次性结清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2009年《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明确指出:“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在本文前述案例中,老沈于2009年永久居留保加利亚,并注销本市户籍后,其原有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终止,并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老沈恢复本市户籍时间为2015年7月,也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亦不符合重新参保的要求,故其基于应终止的养老保险关系申请领取养老金,不符合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二、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他情形。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目前能够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一般仅限于三种情况,一是参保人员发生死亡的;二是参保人员发生出国定居的;三是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

  如是第三类情况,一般也不建议直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而是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若参保人员不愿意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户籍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才可以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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