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浦东新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的通知
发布人:shch12333时间:2019-04-27阅读:2422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根据《浦东新区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浦府〔2017〕56号)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本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个人缴费部分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2017年4月1日后在本区被征地人员。
(二)2017年4月1日前在本区被征地且已一次性缴费参加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上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当年度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享受50%的政府补贴。
三、补贴申请
(一)遵循“自愿参保,个人申请,先参保后补贴”的原则。
(二)现户籍在本区的,个人参保后三个月内至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补贴。
(三)现户籍在本市其他区的,个人参保后三个月内至原征地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补贴。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补贴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明、参保缴费凭证等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补贴申请,户籍不在本区的向原征地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补贴申请;
(二)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根据被征地人员申请进行人员身份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受理相关资料,并采集申请人本人银行账号;
(三)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按规定每月汇总拟补贴人员信息,于次月5日前将本月汇总表及个人申请材料向浦东新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申报;
(四)浦东新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负责对各街镇初审后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确认符合补贴条件的,报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五)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金额及确认资金拨付的合规性后,及时将参保补贴资金发放至补贴对象。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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