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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 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如何计算转移资金?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21-12-23阅读:1362次

问: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如何计算转移资金?

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移资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转移。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如何计算转移资金?

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移资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转移。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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