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6年但前2年没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法院怎么判?
发布人:超级管理员时间:2021-12-20阅读:2005次
【司法观点】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员工于2009年11月4日入职,双方当时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自2010年11月3日起双方即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至2012年1月8日,双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由于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变更为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律规定,公司应向员工支付2009年12月4日至2010年11月2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由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因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额外支付的一倍工资应随劳动者正常的劳动报酬一起逐月发放,而劳动者在领取当月工资时就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是否依法支付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如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二倍工资,劳动者在领取当月工资时就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应自劳动者领取当月工资时逐月起算。
因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一年的规定。
员工关于2009年12月4日至2010年11月2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罗某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深圳市盐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支付2010年1月4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8708元。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X公司与罗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罗某于2009年11月4日入职,双方当时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自2010年11月3日起双方即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至2012年1月8日,双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由于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变更为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在上述情形中,根据劳动法律规定,X公司应向罗某支付2009年12月4日至2010年11月2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由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因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额外支付的一倍工资应随劳动者正常的劳动报酬一起逐月发放,而劳动者在领取当月工资时就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是否依法支付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如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二倍工资,劳动者在领取当月工资时就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应自劳动者领取当月工资时逐月起算。
因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一年的规定。
罗某关于2009年12月4日至2010年11月2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原审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20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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