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 关于调整南通市市区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通金管〔2021〕84号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21-12-16阅读:1648次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及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调整的规定,现就南通市市区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二、调整内容
1.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国家统计局现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2.各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28000元。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4.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由单位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14%部分)仍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5.单位和职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月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6.对仍未为部分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单位,单位在办理调整时,可一并为这部分职工办理汇补缴手续。
三、调整时间
本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对于历年未按规定调整而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四、调整方式
调整后的缴存月工资基数不低于最低社保缴费基数的,可直接到承办银行网点或登录单位网厅办理基数调整手续。调整后的缴存月工资基数低于最低社保缴费基数的,须向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提交职工工资明细等证明材料,经审核后到承办银行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调整手续。
(一)承办银行网点办理
1.在南通住房公积金网www.ntgjj.com网上业务栏下载《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或到承办银行网点拷贝调整相关数据信息。
2.按职工个人2020年度月平均收入(工资总额)调整每个职工的缴存基数,填录在《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并将调整情况告知每个职工。
3.将填录好的《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电子文档、加盖公章的纸质文档等材料报承办银行网点。承办银行网点核实后,将调整信息输(导)入住房公积金系统并导出调整清单经单位核对确认。
4.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汇缴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网厅办理
已签约“单位网厅业务”的单位可登录南通住房公积金网www.ntgjj.com“网上业务大厅”,自行进行缴存基数调整和基础信息核对(可按照“网上业务指南”的“网上业务大厅操作手册”进行操作),调整后,单位应将相关情况告知每个职工。并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汇缴住房公积金。
(三)分支机构审核
1.崇川区范围内的企业将相关调整材料送至市公积金中心崇川区办事处(崇川区江海大道和丰大厦B座6楼603室,联系电话0513-85302681)或政务中心办事处(工农南路150号政务中心裙楼4楼,联系电话0513-85798862);
2.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将相关调整材料送至市公积金中心开发区办事处(开发区宏兴路9号能达大厦西裙楼2楼,联系电话0513-83590201);
3.通州湾区范围内的企业将相关调整材料送至市公积金中心通州湾区办事处(通州湾示范区滨海大道66号政务中心1楼,联系电话81680602)。
五、注意事项
1.各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可拨打0513-12329、各分支机构联系电话,或者登陆南通住房公积金网 www.ntgjj.com 留言咨询。
2.单位办理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时,应为所有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关联银行卡业务,并及时进行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登记信息核对和变更登记工作。
3.本次调整通知中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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