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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2017年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5150元

发布人:YCCMS时间:2018-08-28阅读:3148次

  2017年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5150元,与2016年的59102元相比,增加了6048元,同比名义增长10.2%,增速比2016年加快3个百分点。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7927元,同比名义增长10.8%,增速比2016年加快3.2个百分点。扣除物价因素,2017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8.9%。

  分地区看,2017年年平均工资居前三位的是合肥、马鞍山、黄山,分别为74683元、71809元、66197元;列后三位的是宿州、亳州、安庆,分别为53461元、53596元、55491元。同比名义增长率居前三位的是淮北、黄山、马鞍山,分别增长25.1%、15.3%、13.7%;列后三位的是滁州、宣城、铜陵,分别增长6.2%、7.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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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行业门类看,年平均工资居前三位的行业分别是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98235元,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83571元,卫生和社会工作83435元,分别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51倍、1.283倍和1.281倍。年平均工资列后三位的行业分别是农、林、牧、渔业36132元,住宿和餐饮业36966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8500元,分别为全省平均水平的55%、57%和 74%,最高与最低行业平均工资之比是2.72,与上年相比差距扩大了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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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登记注册类型看,年平均工资最高的是国有单位75733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16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是其他内资单位52569元,为全省平均水平的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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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指在各类法人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为准确反映行业用工情况,从2011年起,将在岗职工中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了单独统计。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在岗职工以外,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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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统计范围

  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对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4.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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