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发放问题
发布人:tjch12333时间:2018-11-13阅读:2989次
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越来越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关注产假及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特别是企业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后,女职工产假期间单位应如何发放产假工资问题成为很多单位及职工关注的热点。
按照女职工产假相关政策规定,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终止妊娠(含人工终止),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按规定计算的产假期间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差额部分应按照规定或约定的日期足额发放给女职工本人。
产假期间工资,按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除以30.4后乘以享受产假天数确定,女职工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在本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月份计算。
此外,鼓励用人单位与女职工通过平等协商,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含工资集体协议和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中,约定产假期间相关待遇发放的衔接办法,但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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