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成立公司后双方劳动关系应终止吗?
发布人:YCCMS时间:2021-12-07阅读:1683次
【案情简介】
邢某系某服务有限公司一高管,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负责一个区域的快件分拣业务,因公司拖欠工资,故要求支付其工资。
庭审查明。2017年1月2日至2018年10月25日邢某到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6000.00元。工作期间,单位为邢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8年8月21日邢某注册成立某贸易有限公司,本人为法定代表人,且未将该事项告知单位。
年10月25日该公司领导在参与某招标工程中,发现邢某以其注册的公司参与竞标,故与其协商,要求其注销该公司,邢某不同意,离开公司,公司故未支付邢某2018年9月26日至10月25日工资,邢某2019年2月11日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
【争议焦点】
邢某成立公司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应当终止。
【案情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而言具有唯一性,即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本案中,2018年1月2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2018年8月21日邢某注册成立公司,邢某成立公司后,已与其成立的公司形成新的劳动关系,此劳动关系的密切与稳固程度均远超过与某服务有限公司的原劳动关系,且邢某未将自己成立公司的情况告知单位,也未与单位解除原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邢某与原单位不能建立劳动关系,而仅能延续双方原劳务关系。故仲裁委认为,邢某与该服务有限公司自2018年8月21日之后形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邢某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胡加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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