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打卡前被狗咬伤,属于工伤吗?
发布人:zhoumingwe时间:2021-12-01阅读:1940次
新闻界有一句经典名言
“狗咬人不是新闻
人咬狗才是新闻”
但前段时间河南安阳“狗咬老人”事
因为纵容狗咬人“火”遍了全国
事发后,狗主人拒付赔偿
豪横气势着实令人咋舌
说起被狗咬伤
今天的话题也和它有关呢
你知道有时候被狗咬也能算工伤吗?
(网友:感觉年少的我错过了一笔赔偿……)
今天就把被狗咬算不算工伤的事情讲个明白!
基本案情
崇高(化名)于2019年1月进入某大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
2019年2月16日早上5时左右,崇高走向某大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保安亭处,准备打卡上班时,被小区内冲出的大型犬咬伤,经诊断为左足狗咬伤。
2019年4月,崇高的丈夫以某大物业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9年6月人社局经调查核实,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崇高于2019年2月16日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二)项之规定,由某大物业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某大物业公司不服,遂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员工在还没有开始工作时就被狗咬伤,该情形是否属于工伤呢?
单位认为:崇高被狗咬伤时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内受伤,也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合理从事预备性工作时间的范围。
崇高未尽到自我防护义务,且在狗路过时用脚踢狗,狗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崇高要求狗主人赔偿时要价过高,狗主人停止赔付,因此崇高被狗咬伤不应认定工伤。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崇高是前往某大物业公司设置在保安房内的打卡机准备打卡上班时,被小区内冲出的大型犬咬伤,具有事实依据。
本案中,崇高受伤的时间为凌晨五点左右,与某大物业公司申请出庭作证的保安人员证明该小区内保洁员打卡工作时间分别在凌晨三点、四点、五点、六点都有人打卡上班相吻合。
崇高受伤地点虽然不在其实际工作的楼号,但已经处于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特别是崇高受伤地点就在保安房外,仅有数米。
某大物业公司提出崇高系擅自提前上班、没有进入小区受伤依据不足,故人社局认定崇高系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伤害,并作出本案《认定工伤决定书》,于法有据,崇高的被狗咬伤应当认定为属于工伤。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启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因此即使员工在没有正式打卡上班时受伤,只要属于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类案例情况复杂,有的认为属于工伤,有的认为不属于工伤。
再跟大家分享几个小案例,看看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工伤。
第一类,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狗咬伤,不属于工伤。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是列举式的规定,未明确被列入的,就无法适用这一条,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对于“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能够认定工伤的,仅列举了“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被狗咬伤并未罗列其中,不在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范畴,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但如果能够找到狗的主人,则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规定,要求狗的主人给予必要的人身损害赔偿。
第二类,职工在上班期间被无主野狗咬伤,属于工伤。理由是,上班期间被野狗咬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的情形,因此,应认定为工伤。并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形,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第三类,职工在上班期间被单位的狗咬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第四类,职工在上班期间被有主狗咬伤,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但被狗咬伤的事件自己没有过错的话,属《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第三人造成的工伤”,有权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规定,向狗的主人追偿。
第五类,职工因公外出被狗咬伤,属于工伤。理由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情形,因此,应认定为工伤。
如果属于有主狗或无主野狗,也可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办理。
第六类,兽医给狗打狂犬疫苗被咬伤,属于工伤。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应认定为工伤。因为兽医坐诊和出诊都符合三要素规定。兽医出诊,是工作场所的延伸。
第七类,职工在上班期间逗狗被咬伤,不属于工伤。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为工伤须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缺一不能认定为工伤。逗狗被咬伤不具备“工作原因”这一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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