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案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21-11-12阅读:3087次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发布,共同富裕示范区落地浙江。2022年浙江省政府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杭州签署《共同推进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合作协议》。
今年是“八五”普法的第一年。根据中央、省市的工作要求,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法治人社 护航共同富裕”确定为今后五年的普法宣传主题,制作了“法治人社 护航共同富裕”普法宣传片,每年突出一个主题开展讲座、普法咨询和展览、发布一批典型案例等活动。今年的主题是劳动合同法,我们将发布系列典型案例。
2021.4.20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杭州某置业有限公司
未按约定 及时足额 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案
【案情介绍】
20XX年4月20日,建德市劳动监察大队在建德某项目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检查中,发现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涉嫌存在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违法行为。
建德市劳动监察大队于4月24日进行立案,经查后确认杭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建德某项目的建设单位,存在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违法行为,遂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该单位逾期未能整改到位。
【案件评析】
(一)关于案件的定性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杭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项目人工费拨付事项达成约定,但未能依照约定每月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经建德市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
(二)关于案件的处理
就杭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建德市劳动监察大队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之规定,并参照《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杭人社发[2020]72号):“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涉及民工超过200人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标准罚款”的规定,报请建德市人力社保局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作出停工及罚款玖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已经按照处罚决定履行到位。
【指导提示】
本指导案例由建德市人力社保局提供素材。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频发高发的背后是人工费拨付的顽疾。为督促建设单位履行农民工工资保障义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规定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实行分账拨付并监督管理,解决农民工工资来源,以确保人工费拨付到位。该机制大大避免建设单位将工程款拨付施工总承包单位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款项挪作他用,对解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具有积极意义。人力社保部门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监督检查,既是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更是以法制化手段全力推动根治欠薪工作的重要环节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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