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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辽宁鞍山: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上调

发布人:shuitongto时间:2021-11-11阅读:1417次

11月1日,从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鞍山市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标准调整,从11月1日起执行。

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为鞍山市月最低工资标准。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为1710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为1580元。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5%,疫情期间临时上调至90%。失业保险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疫情期间临时上调至95%。

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为鞍山市失业保险金对应档次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为1453.5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为1343元。失业保险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为1539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为1422元。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或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计发比例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缴费满1年不足1年非疫情期间对应档次)的50%。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补助金计发比例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缴费满1年不足1年非疫情期间对应档次)的80%。失业保险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补助金计发比例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缴费满10年及以上非疫情期间对应档次)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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