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原事业单位未缴纳社保,现退休该如何补办?
发布人:wangjin时间:2021-11-08阅读:2735次
近日,有市民咨询省人社厅:2005年至2013年10月期间,其在湖南科技学院就职,该单位为事业单位,按照湖南省当时政策,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社保。他后来到广东中山、佛山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如今到龄在中山办理退休手续时,中山人社部门不予认可其在湖南科技学院工作期间的工龄。该市民咨询,其在湖南科技学院工作期间的工龄和社保应该如何办理?
省人社厅答复: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时,人社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明确规定:“各地区要妥善处理本地区原有试点政策与《决定》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人社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其中,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以后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就业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办发【2009】66号相关规定执行。 另外,原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在2014年10月1日前,若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且经组织批准辞职的,按照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应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本息应一次性支付给你本人。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带人事档案及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的人社部门或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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