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 人事帮邦!登录|注册|
手机版

扫描打开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分析 >正文

公司搬迁,员工能否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21-11-08阅读:1760次

请问:公司搬迁,员工能否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

你好,小智为你解答: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我们需要判断公司搬迁是否属于“发生重大变化的客观情况”。

(1)如公司在区级及以下的行政区划范围内搬迁,且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则不应认定员工因公司地址发生变更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此不能要求经济补偿金。

(2)如公司在市级及以上的行政区划范围内搬迁,则应综合性考虑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生活等情况进行判定。并从员工角度出发,客观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进而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

如员工的劳动合同被迫解除,则公司应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其他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上一篇:瓦工意外身故,却因职业遭保险公司拒赔?

下一篇:员工不同意调岗被迫离职要补偿,高院:不支持!

人事帮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