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公司是否应担责?
发布人:gxch12333时间:2018-11-09阅读:3445次
案 例
皇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2月14日,皇某在上班途中发生自己无责任的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次日死亡。事后,公司在4月14日为其申报工伤,工伤认定之后,公司及死者家属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领取相关待遇时却被告知公司未在30日内申报工伤,申报之前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公司负担。
家属想知道,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是否应担责?
解 答
本案中,公司虽为皇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却未在事故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为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未遇到特殊情况,或者就算有特殊情况也未申请延长时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到工伤认定申请受理之日止,期间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些待遇是职工死亡时就实际产生的。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第四款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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