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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撑起一把伞

发布人:zhoumingwe时间:2021-11-05阅读:127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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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日来,《工人日报》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休息、劳动报酬、劳动安全等方面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专家表示,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关系的认定是最核心的问题。平台应强化主体责任,立法、监管层面也要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数据显示,当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两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长。2020年共享经济服务提供者达8400万人,其中大量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难、职业安全健康难保障、诉求表达机制遇“梗阻”……他们遇到的这些困境该如何破解?受访专家表示,这需要立法、执法、企业、工会等各方面共同发力。

  劳动关系认定是核心的问题


  从河北来到北京做外卖骑手的邵新银,在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历经两次劳动仲裁、三次诉讼,他仍然未找到承担法律责任的用人单位,给他派单、投保、发工资、缴个税的主体至少涉及5家公司。在层层转包中,邵新银陷入劳动关系难以认定的法律困境。

  这是《工人日报》日前报道的外卖骑手邵新银的遭遇,而这只是众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经历的一个缩影。

  “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关系的认定毫无疑问是最核心的问题。”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指出,“涉及工资发放、职业伤害等问题,要想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等司法手段解决,劳动关系的确认是维权路上的第一道关卡。”

  从“公司+雇员”到“平台+个人”,随着平台经济的出现,我国相关行业的劳动力就业形态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于目前的劳动法律框架无法将所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包含在内,导致这一群体在劳动权益保障上面临诸多困境,被网友形容为“有就业无门槛、有劳动无单位、有风险无保险”。

  “传统的劳动用工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具有人格、经济和组织上明显的从属性。”黄乐平说,“而在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是否满足这‘三性’,在认定上存在困难。”

  “劳动关系出现了碎片化的特点。”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总结。

  佟丽华进一步解释,新就业形态下,用人主体走向多元化,线下管理、线上管理、发放工资的主体可能各不相同。在管理方式上,由以往的人对人进行管理到人通过算法进行管理,而劳动者身份也变得多元,更增加了认定劳动关系的复杂性。

  今年9月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了《外卖平台用工模式法律研究报告》。报告对外卖平台复杂的用工模式演变进行梳理分析后认为,从最初的劳动关系,到劳务派遣关系,再到通过第三方平台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平台将外卖骑手带来的人力成本和用工风险向外剥离、层层区隔,使得平台在法律上的用工主体责任被一步步消解。

  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范围看来,劳动关系认定的重要性,在于其不仅涉及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也涉及市场竞争的公平秩序,还涉及社会风险的分配问题。

  “从市场竞争角度看,由于用工成本的差异,可能会导致劳动力市场的不平衡,使得平台从实体经济中抽水,影响实体经济的招工。”范围解释,“从社会风险角度看,如果外卖骑手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赔偿怎么解决?骑手个人可能承担不了,而平台则有这个能力。”

  劳动者期待在“算法”制定中有议价权

  “通过算法优化劳动力和需求的配置是平台用工最大的优势。”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表示,“但是,当算法以最优秀的劳动者为原型,设计劳动效率并给予奖惩时,一方面会全面提高生产效率,另一方面也会增加劳动者单位时间的劳动付出,劳动者群体内部的竞争也会进一步提高算法对劳动者的要求。”

  范围以算法对送单时间的设置为例进一步解释:“消费者接受服务的时间越快,就可能给从业人员更高的评价,也使得骑手提高接单效率。比如原来送一单可能要35分钟,现在变成只要30分钟,单位小时的送单量就提高了。”

  “无论如何,最终的结果都是使得通过算法控制从业人员,不断地加快送餐的频率,提高劳动者劳动强度,最后企业实现增加订单量、增加利润的目的。”范围指出。

  黄乐平则提出:“劳动者无形地被算法所操控,以至于有可能劳动强度超出了其本人能够承受的范围。”

  《工人日报》记者采访了多名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他们普遍反映,对于工作时长的规定、干一单能拿多少钱,他们没有太多话语权,“只能接受‘游戏规则’,要不然就只能走人”。

  在黄乐平看来,要把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措施真正落实好,可以通过产业工会或者平台所属行业协会,推动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基准。

  “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可以得到一个重要的启示就是政策工具运用的灵活性。”黄乐平说,“通过构建政府-工会-平台三方参与的议价协商制度,制衡平台的决定权,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议价渠道。”

  近年来,全国总工会大力推进货车司机、快递员、护工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商场信息员、网约送餐员、房产中介员、保安员等八大群体入会工作。同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自发产生了团结互助的意识,外卖骑手群体中不少劳动者期待通过集体协商的力量,与平台进行谈判来争取自己的利益。

  职业伤害保险为社保困境提供解决方案

  来自河南的小慧在北京做外卖骑手。今年过年前她在送餐路上不小心摔伤了腿,领导同意她请了三天假。

  小慧对站点的工伤报销规定和保险制度并不清楚,“听说好像是医疗费300元以上给报销,300元以下自己承担,保险也只知道好像是从工资里扣走,但不知道具体是什么保险,扣多少钱。”

  因为请了三天假,小慧没有拿到“跑满60天给666元”的奖励。她认为,自己和外卖平台是劳动关系,但她手里没有留合同,也不记得合同上写了什么。

  对于外卖骑手来说,更常面临的职业伤害发生在各种交通事故中。除了造成他人伤害,骑手自身也常常处于危险中。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在标准劳动关系之上,这意味着一部分骑手无法认定工伤。对兼职的众包骑手,外卖平台一般为其购买商业险,但理赔也存在一定限制。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缴纳和工伤认定是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但对于平台用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经常产生争议,这成为骑手认定工伤最大的障碍。”沈建峰表示,“日前8部委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引入职业伤害保险,以及一些地方试点的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立特殊的单一工伤保险制度,将可以提供解决方案。”

  记者了解到,针对这种社保困境,一些地方相继出台规范意见,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比如,江苏南京试行《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卖骑手,应当依法由用人单位投保参加社会保险;山东济南印发《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鼓励引导新业态平台为灵活就业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针对外卖骑手等劳动者面临的工伤等职业伤害,范围还提出另一个问题:平台是否该制定与职业安全相应的规则?

  “外卖骑手依照平台导航系统加速送餐,但导航中可能出现让骑手逆行等指令,这种指令明显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范围认为,“平台作为规则的制定方,如果放任甚至通过算法来放大从业人员的职业风险,不仅要给予行政罚款,严重的情形下甚至可以上升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层面。”

  完善立法全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在邵新银的案件中,他的劳动关系被“转晕”了。找不到雇主,成为许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普遍困境。

  “为什么要强调平台的用工主体责任?看似有外包、劳务派遣、个体工商户等各种形态,但本质上还是平台通过数据和算法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控制。”佟丽华以外卖骑手举例说,“平台制定规则,骑手根据平台的指令进行派送,平台对骑手的工作成效等进行管理,根据综合评价决定骑手的收入。骑手形成对平台的人身及经济依赖性,所以平台仍然应该承担用工的法律责任。”

  “从企业的角度来说,要树立劳动权益保障意识,对劳动者有基本的人文关怀。”佟丽华强调。

  佟丽华还提出,在劳动关系复杂化的当下,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必须实现专业化。“我们尽管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和相关的帮扶机制,但还是缺乏专业的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

  在佟丽华看来,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不能仅依靠企业“自觉”,必须要有法律的强有力约束,而劳动领域的很多立法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

  “劳动法律体系的完善,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和尊严,也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企业的健康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经济的发展。”佟丽华呼吁,劳动法律应该尽快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制定劳动法典,系统性地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

  “从一些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案件的司法裁判来看,劳动者和哪个主体确认劳动关系似乎证据都不充分。但穿透表象就会发现,平台的主体责任不可推卸。”佟丽华说,因此,要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加强对新事物的研究和引导,并及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

  范围也提出,新就业形态对行政监管以及相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带来很大挑战。“通过对新技术手段的应用,平台在用工管理中更加多元灵活,对从业者的管理越来越精细。所以,监察执法也要依托新技术,探索与新业态相适配的新路子,使得监管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实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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