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非法用工死亡人员一次性赔偿
发布人:hnyc12333时间:2019-04-17阅读:2565次
场景一:
某城乡接合部的二胖饭庄,门口还正在施工,饭店尚未正式开业。站在大门旁边的饭店老板正在接手机:“嗯、嗯,好的,没问题,放心吧,不就三十桌饭的事儿嘛!”
老板挂了电话,喊来管账的小张:“咱们营业执照大概啥时候能办下来,这事不是上周就派你去办了吗?”
小张:“我们在经营注册时材料出了点问题,这个还要再等,我抓紧办理。”
老板:“现在正好有个亲戚等着办喜宴,明天的事,你赶快安排人手准备吧,不等了。”
小张:“张总,无营业执照就开张,这不合适吧。”
老板:“这么大一单生意先干着,有钱不挣,傻啊!去吧,去吧!”
小张:“哦,好吧。”
场景二:
第二天,饭庄一片热闹的景象。厨房的厨师们都在忙碌,一个厨师因燃气使用不当,突发爆炸,受伤很严重。
紧接着,救护车的声音由远而近。
场景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受伤职工的妻子正在听工作人员讲解。
工作人员:“经过我们调查核实,你丈夫所在单位没有营业执照和相关餐饮业经营资质,属于非法经营,你丈夫的医疗费用和相关待遇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要由饭店老板来承担。”
职工的妻子显得很着急,说:“可饭店老板不给我们出这个钱呐!现在出了事,难道就没人管了吗?这可怎么办呢?”
工作人员:“您先别着急,听我给你说完,如果他拒不支付呢,可以向咱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我们会责令他限期改正。如果他仍然不支付的话呢,你可以去法院起诉他,要求进行相应的赔偿。”
场景四:
法院内正在开庭,法官宣判:“依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判处二胖饭店一次性支付受伤职工医疗费5.5万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误工费12300元,交通费320元……”
解说: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就赔偿数额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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