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 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含市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4-15阅读:2167次
事项名称 | 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含市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
设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申请条件 | 1、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市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含市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购房后首次提取视为购房提取; 2、提取首付款后需还款满一年方可提取,额度为一年还款本息。之后每满一年提取一次,额度为上一年度已还本息; 3、贷款结清提取时限可以不满一年,只能提取一次,提取时间截至结清贷款当时:其中,正常结清时,按上一次提取月份至还清的实际月份数提取还款的本息额;提前结清时,按照结清时的实际还款数额提取。 |
申请材料 | 一、贷款后首次提取视为购房提取时 6、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中心领取或网站下载、加盖单位预留财务印鉴或者公章); 二、提取首付款后每还款满一年提取还款额时 1、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只需提供一次,扫描录入系统); 5、以配偶身份申请的,须同时办理,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及配偶本人银行卡原件; 8、委托他人领取的,须同时出具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8号C区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使用窗口 |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 |
下午:13:30-17:00 | |
联系电话 | 0559-2355405,0559-12329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使用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即办件不需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
办结时限 | 符合规定、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结;需要核实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
审批结果 | 现场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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