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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 关于印发《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的通知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21-10-14阅读:1448次

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处室,城区客户服务部:

为了规范公积金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促进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法、公平、公正实施行政处罚,提高公积金行政执法水平,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的要求,结合公积金执法实际,制定了《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0月31日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权力类型


依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力名称


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细化标准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成立30日以上1年以内,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或者未开户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

1万元≤罚款金额<2万元

单位成立1年以上3年以内,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或者未开户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万元≤罚款金额<3万元

单位成立3年以上5年以内,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或者未开户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

3万元≤罚款金额<4万元

单位成立5年以上,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或者未开户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

4万元≤罚款金额≤5万元



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单位: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序号

违法行为(列举)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1

单位成立30日以上1年以内,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或者未开户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


1万元≤罚款金额<2万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

单位成立1年以上3年以内,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或者未开户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万元≤罚款金额<3万元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3

单位成立3年以上5年以内,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或者未开户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


3万元≤罚款金额<4万元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4

单位成立5年以上,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或者未开户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


4万元≤罚款金额≤5万元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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