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 人事帮邦!登录|注册|
手机版

扫描打开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资讯>工伤保险 >正文

[全国]陕西省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发布人:lideli时间:2021-09-24阅读:1439次

近日,陕西省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提高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此次调整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对象为2020年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20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以及已领取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伤残津贴方面,增加后,1级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472.75元的,增加到3472.75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85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73元,增加后,5级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796.5元的,增加到2796.5元。20世纪70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573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315元。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月人均增加51元。

生活护理费方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调整为34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调整为278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调整为2088元。原生活护理费高于今年调整标准的,按高标准执行。

省人社厅要求,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由各市(区)人社部门及省级行业统筹单位组织实施,调整工作于2021年9月底完成。

来源:其他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上一篇:【人社日课·9月17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是什么?点击了解→

下一篇:我市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落地

人事帮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