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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 厦门企业看过来,我们来了解一下特殊工时制度吧

发布人:fjch12333时间:2019-04-11阅读:2831次

说起“工时制度”,有些人可能不大了解,大多数的企业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部份行业及岗位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现在我们就来学习一下吧


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是否就没有限制?

根据《劳动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这种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人社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其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自然等条件限制的用人单位的部分职工,一般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工工作时间的登记考勤制度,对职工的工作时间做好书面记录并做好有效保存。

政策依据:《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强工时管理,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办法有关的通知》(厦劳社〔2007〕336号)第三点第七条规定。《劳动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企业申请特殊工时,需要征求工会意见吗?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基础上,事先与工会或职工协商一致。如果企业没有工会,可与职工协商。

政策依据:《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六条。《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强工时管理,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办法有关的通知》(厦劳社〔2007〕336号)


企业已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的行政许可文件后,需要在单位内部公示吗?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强工时管理,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办法有关的通知》(厦劳社〔2007〕336号)第三点第一条规定,在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将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意见书面告知工会并向职工公布;在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体现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内容。

政策依据:《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强工时管理,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办法有关的通知》(厦劳社〔2007〕336号)第三点第一条。


企业已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的行政许可文件后,可以对一些没有获得批准的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吗?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强工时管理,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办法有关的通知》(厦劳社〔2007〕336号)第三点第一条规定,对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混岗混员,不得擅自扩大实行范围。

政策依据:《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强工时管理,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办法有关的通知》(厦劳社〔2007〕336号)


实行特殊工时制岗位,对孕期、哺乳期的员工如何安排?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强工时管理,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办法有关的通知》(厦劳社〔2007〕336号)第三点第二条规定.对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用人单位应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合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工作时间。

政策依据:《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强工时管理,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办法有关的通知》(厦劳社〔2007〕336号)第三点第二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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