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疑 | 发生工伤亲属代签的协议有效吗?
发布人:sdch12333时间:2019-04-10阅读:3335次
案情简介
李某,1983年2月出生,2016年8月21日到某机械厂工作,工作岗位为消毒工,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8月的工资额为379元。
2016年9月22日下午,李某在消毒车间工作时因劳累过度不慎头朝下掉进热水池中,该厂迅速将其送往市某烧伤医院,并预交医疗费3000元。经诊断,李某烫伤面积为75%。
同年9月26日,该厂让李某转院治疗,并预交医疗费3000元。李某11月5日出院,但还有两处烫伤未痊愈,之后支付医疗费29817.40元,该厂只报销了其中的8000元,剩余21817.40元未报销。李某受伤后,该厂未支付其工伤津贴。李某在住院期间多次昏迷,需要护理,其父母和其姐轮流护理,父亲和母亲共计护理30天,在农村的平均收入为每月400元(有村委会证明为证);其姐在某单位工作,日工资为14元,护理45天,往返交通费588元。
2016年10月3日,该厂要求李某的父亲在一份协议书上签字,否则不再支付李某相关的待遇。李某的父亲只好在协议书上代李某签了字。
协议书中规定,某机械厂再支付李某7000元后,双方关于李某受伤的待遇方面再无纠纷,后续问题该厂概不负责。李某经医治后,神志清楚,其伤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李某父亲代其与某机械厂签订协议书无效,该机械厂应依法支付李某的相关工伤待遇,裁决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该厂给李某报销工伤医疗费,支付工伤津贴、护理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本案争议焦点
李某父亲代其与某机械厂
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李某2016年9月22日在某机械厂处工作时发生工伤后,2016年10月3日,该厂虽与李某的父亲达成协议,约定再支付给李某7000元后,双方关于李某受伤的待遇方面再无纠纷,后续问题该厂概不负责。本案中,该协议之所以被认定为无效,主要理由为:首先, 李某的父亲非本案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又未经李某委托,无权代理李某签订协议、处分李某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其次, 李某父亲签订该协议时,该厂要求李某的父亲在协议书上签字,否则不再支付李某有关待遇,其父只好在协议书上代李某签字。
因此,应认为该协议系李某父亲收到胁迫订立,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协议,从签订之时就不具法律效力。第三,该协议中某机械厂支付李某的工伤待遇,与李某按法律规定应享受的待遇差距较大,属于显失公平。该协议无效后,该厂应依法为李某报销医疗费,并支付工伤津贴、护理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与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的亲属就相关待遇协商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并且所支付的相关待遇数额与法定的标准相比不能显失公平,否则都将无效。另外,若是与工伤职工的亲属或工亡职工的亲属委托的代理人协商的,在订立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可能因为无权代理而导致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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