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不批后不到岗,能否判定为严重违纪?
发布人:shuitongto时间:2021-08-30阅读:2032次
员工向公司申请休假未得到公司批准,且公司已明确告知其不按时到岗将构成旷工大,但旷工的严重程度是否达到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公司的规章制度约定来看。
基本案情
王xx于2015年12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11月30日。
2019年5月20日,某科技公司人事经理杜某口头通知王xx,因公司结构调整要与王xx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王xx于2019年6月20日前办理交接工作。
后双方多次就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
2019年6月20日,王xx完成工作交接,某科技公司未给王xx安排新的工作。
2019年6月21日,王xx通过微信向其某科技公司部门负责人请假。
2019年6月22日、6月23日为周末。
2019年6月24日、6月25日,王xx未到岗。
2019年6月26日,某科技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张贴通告,载明:财务部主管会计王xx自2019年6月21日至今已连续三天无故旷工缺勤,公司多次通知她来上班,均未到岗。
根据公司《考勤管理制度》,“1年内累计旷工3天(含3天)对应的处罚标准为记过处分;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5天以上对应的处罚标准为降职降薪处分或辞退”规定,公司有权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现对财务部王xx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王xx于是提起诉讼。另,王xx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9109.49元。
案件分析
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考勤管理制度》中规定: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5天以上对应的处罚标准为降职降薪处分或辞退。
王xx于2019年6月21日通过微信向其领导履行了请假手续,2019年6月22日、6月23日为周末,2019年6月24日、6月25日,王xx未到岗,2019年6月26日以王xx连续三天无故旷工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王xx不符合连续旷工3天以上的情形。
且根据某科技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连续旷工3天以上对应的处罚标准为降职降薪处分或辞退,即使王xx连续旷工3天以上,结合某科技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向王xx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王xx按照某科技公司要求已完成工作交接,某科技公司人事经理告知王xx不到岗不属于旷工及王xx向其部门领导请假的事实,也不能认定王xx的旷工行为应适用最严重的辞退处罚。
综上,某科技公司未举证证实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某科技公司应支付王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王xx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9109.49元,故某科技公司应支付王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875.92元(9109.49元×4个月×2倍)。
裁判结果
某科技公司支付王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875.92元。
基本案情
王xx于2015年12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11月30日。
2019年5月20日,某科技公司人事经理杜某口头通知王xx,因公司结构调整要与王xx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王xx于2019年6月20日前办理交接工作。
后双方多次就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
2019年6月20日,王xx完成工作交接,某科技公司未给王xx安排新的工作。
2019年6月21日,王xx通过微信向其某科技公司部门负责人请假。
2019年6月22日、6月23日为周末。
2019年6月24日、6月25日,王xx未到岗。
2019年6月26日,某科技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张贴通告,载明:财务部主管会计王xx自2019年6月21日至今已连续三天无故旷工缺勤,公司多次通知她来上班,均未到岗。
根据公司《考勤管理制度》,“1年内累计旷工3天(含3天)对应的处罚标准为记过处分;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5天以上对应的处罚标准为降职降薪处分或辞退”规定,公司有权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现对财务部王xx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王xx于是提起诉讼。另,王xx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9109.49元。
案件分析
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考勤管理制度》中规定: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5天以上对应的处罚标准为降职降薪处分或辞退。
王xx于2019年6月21日通过微信向其领导履行了请假手续,2019年6月22日、6月23日为周末,2019年6月24日、6月25日,王xx未到岗,2019年6月26日以王xx连续三天无故旷工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王xx不符合连续旷工3天以上的情形。
且根据某科技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连续旷工3天以上对应的处罚标准为降职降薪处分或辞退,即使王xx连续旷工3天以上,结合某科技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向王xx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王xx按照某科技公司要求已完成工作交接,某科技公司人事经理告知王xx不到岗不属于旷工及王xx向其部门领导请假的事实,也不能认定王xx的旷工行为应适用最严重的辞退处罚。
综上,某科技公司未举证证实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某科技公司应支付王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王xx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9109.49元,故某科技公司应支付王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875.92元(9109.49元×4个月×2倍)。
裁判结果
某科技公司支付王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875.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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