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 人事帮邦!登录|注册|
手机版

扫描打开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分析 >正文

员工离职未办工作交接,公司能否拒付工资?

发布人:shuitongto时间:2021-08-23阅读:1977次

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网络公司的工程师,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2018年2月14日张某因个人原因向某网络公司提出离职,但公司未向张某支付2018年1月1日及2018年2月14日的工资。

张某遂向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2018年1月1日及2018年2月14日的工资。网络公司辩称,因张某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故不同意支付张某2018年1月1日及2018年2月14日工资,称张某与其公司办理完工作交接后再支付工资。

争议焦点

劳动者未履行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单位能否扣发其工资?

处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张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4日期间的工资。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所以工作交接是劳动者离职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应在离职时就其工作内容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交接,用人单位应配合劳动者进行工作交接。

那么本案中张某未办理工作交接,能否成为公司不为张某结算工资的抗辩理由呢?答案是否定的。

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据该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了,就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用人单位的正确做法应当是依法支付张某应该享受的劳动报酬,再就张某未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张某办理工作交接。

法律建议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作交接的,首先应有明确具体的内容;其次,交接内容具有可执行性,例如返还办公电脑、工作文件、办公用品等。如果交接内容不具体或不具有可执行性,即使裁决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因交接内容约定不明确,实际执行中有可能无法有效地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来源:其他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上一篇:签完离职协议后才发现已怀孕,能恢复劳动关系吗?

下一篇:迟到或早退3小时以上视为旷工1天?法院这样判!

人事帮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