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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 所在单位应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

发布人:lideli时间:2021-08-18阅读:1948次

仝某于2019年4月入职被深圳市某公司,任职测量主管,试用期三个月。2019年8月3日,刚结束试用期没多久,仝某受工伤,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1月作出工伤认定,次月,仝某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医疗终结期为2019年12月3日。因公司未及时为仝某购买工伤保险,仝某无法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且仝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在职期间加班费公司均未足额发放。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仝某于近日来到新安街道司法所(新安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李嘉瑜接受指派后,搜集整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仝某提出公司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诉求。承办律师代理仝某向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日前,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公司应支付仝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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