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 人事帮邦!登录|注册|
手机版

扫描打开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资讯>工伤保险 >正文

[广西] 因工外出受伤害,私人原因非工伤

发布人:gxch12333时间:2021-08-16阅读:1148次

案例分析





陈某是某机械公司销售人员,受单位委托去吉林长春市拜访客户,洽谈业务。

其间,陈某听说长春某公园景色优美,便独自赴该公园游览。陈某骑车在公园行人栈道上游玩,因为雨天路滑不慎摔伤,造成骨折,陈某以出差期间受伤为由,向人社部门申报工伤。

     那么陈某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陈某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经过人社部门调查,

认为陈某是在出差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活动受伤的,不应认定工伤;

同时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

 陈某不能认定为工伤。


来源:其他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上一篇:山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1+N”政策体系日趋完善 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下一篇:了解这些工伤认定小知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人事帮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