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 人事帮邦!登录|注册|
手机版

扫描打开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资讯>公积金 >正文

[镇江市] 细数公积金贷款新政变化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21-08-04阅读:1148次

2021年7月15日,新版《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镇公积金【2021】45号)正式实施,与旧版相比,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变化:

1.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供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查房证明,如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名下已有2套自住住房的,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

2. 如职工购买未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协议”的楼盘房屋,采用自住住房抵押担保的,只能用家庭成员(本人、配偶、父母)的自住房产进行担保,同时需要提供结婚证及户口簿等关系证明。

3. 借款人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资金发放至售房人账户,售房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收款银行卡、原《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4. 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1)申请贷款时两年内,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内各类贷记卡、贷款连续逾期3期(含)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助学贷款、年费账户已结清的除外);

(2)申请贷款时五年内,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期(含)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

(3)经查实有骗提或套取公积金行为的;

(4)被起诉过或有法律纠纷的;

(5)其他情况严重的,逾期金额较大的。

5.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个人公积金缴存年限超过2年的,按照各自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分别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

新版《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及政策解读,职工可登录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政策法规”栏目查阅。有相关疑问请拨打0511-12329热线进行咨询。


来源:转载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上一篇:17户低收入困难家庭获公积金贷款贴息6万余元

下一篇:南浔区管理部首次直播培训公积金业务

人事帮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