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保缴费,是不是必须要跟个人的工资保持一致呢?这个问题主要是针对于社保税改的一个问题。
因为我们都知道从2019年1月1号开始,社保将由税务部门逐步开始征收,那么这也就意味着社保税改的落实和执行,从2019年开始都是要慢慢的执行了。
随着社保入税+金税三期的强大,只要对比工资和社保不一致,企业就存在问题。
理论上来说,工资和社保是一致的,但是两者不一致,不一定就代表企业有问题。就算系统提示异常,不代表企业就存在问题的。某总部在深圳,李四在深圳总部签订劳动合同,因李四是深户,要求缴纳在深圳,后面被总部派去上海公司任职,上海公司负责支付并承担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承担社保费。那上海公司来说,只有工资代扣代缴个税,没有社保,企业是不是有很大的涉税风险?有人有这样的疑问:在上海只缴个税,没有缴社保,会不会被上海税局认定公司有问题?企业,总不能因为税局要求社保和工资必须一致,所以总分公司不允许调配员工。肯定不行的,那怎么看这涉税风险呢?需要企业从多方面方式证实。比如企业调配协议,按协议发放薪酬,有签名文件等。就想案例那样,李四在深圳总部交社保,调拨到上海公司,只扣个税。这种情况怎么办?账务上可以把这部分社保作为其他应收/应付挂账,上海公司可提供内部证据作以税前列支。其实,李四完全可以在总部缴社保和发工资扣个税。由于上海承担社保、工资。则需要上海公司支付给深圳总部,同时,深圳总部给上海分公司开票,作以税前抵扣凭证。因此,工资与社保的涉税风险,必须与企业管理相关联。我们需要全面彻底了解涉税业务,准确理解涉税政策,然后找到风险可控的方案。根据企业情况,稽查人员针对企业账务上的工资支出,可从4个方面入手稽查:检查企业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明细账和工资条,审核发放工资与银行代发工资的数据是否一致。检查职工人数分析企业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规模来判断企业职工人数和形成标准是否合理。审查分析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与实际工资总额是否一致,核对各种津贴、补助和奖金发放是否正常。
利用金税三期系统和社保系统,核查工资表中人员与企业交社保人员是否一致,并对企业缴纳个税和收入情况实施检查。目前,对于社保入税后,如何缴纳?没按时缴纳会有什么后果?不缴纳社保又会有什么后果?
企业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就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行为。如果企业以后补缴,不仅要缴纳所拖欠的社保本金,还必须缴纳一笔滞纳金。按《社保法》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3、企业和员工达成协议,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是否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都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职工本人以“承诺书”的形式,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是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通过约定、承诺等方式规避参保。退休并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若按月领取养老金需同时满足,累计缴费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员工必须得等到法定退休年龄才能申领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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