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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相关业务的通知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21-07-26阅读:1448次




为做好我区“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业务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01

因受疫情影响(如处于封控隔离状态、处于中等风险以上地区等),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02

涉及到本区低风险地区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查看当事人苏康码、行程码等有无异常,在严格做好防护情形下,可以正常开展案件庭审工作。



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禄口街道封控地区,无法正常参加庭审或者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或中止审理。



04

有关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工资支付问题,按照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执行。



05

区政府通知自7月21日起针对江宁区居民(含本地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外籍人员等)进行核酸检测,在此期间,职工应当积极参加,同时还应当考虑到本单位的生产计划并报单位领导同意,合理安排时间前往检测点检测。员工参加核酸检测占用的合理工作时间,视同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报酬。



06

如有纠纷需申请调解或仲裁的,建议优先通过江苏省人社厅官网(http://jshrss.jiangsu.gov.cn)上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先行申请调解,或通过邮寄方式送交相关申请材料,尽量避免出行,减少交叉感染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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