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 这些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速来了解!
发布人:gxch12333时间:2021-07-23阅读:1181次
一、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2020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0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 严重失信企业、列入出清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宜发放稳岗返还。 ● 大型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滞纳金。 ●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的申领条件、返还标准参照中小微企业标准执行。 各地要全面推行“免申快办”模式,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采取后台数据比对方式,向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主动推送信息,实现稳岗返还精准发放。 二、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扩围政策 统筹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三、继续实施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政策 对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培训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四、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企业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2021年1月至6月符合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在2021年内提出申领的,可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五、继续实施就业见习补贴提前发放政策 对吸纳毕业学年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16至24岁已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支持企业扩大见习岗位规模,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六、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 2020年至2021年失业补助金政策实施期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累计发放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从失业人员申领之月起计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保障范围和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失业保险减负稳岗扩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21号)执行。 七、支持毕业生基层就业和升学入伍 稳定“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我区2021年招募“三支一扶”人员不低于1200名,招募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50%。落实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各项政策措施。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拿出一定数量和比例的岗位,专项招聘“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且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可以通过考核方式直接招聘在本单位服务且符合条件的“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适度扩大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持续加大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生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征集力度,积极动员有入伍意愿的大专二年级、本科三年级学生完成学业后入伍。拓宽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入伍通道,建立获得高级技工(技师)证书学生信息数据库,开展精准宣传发动。2021年征集高校毕业生及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不低于5500人。 八、支持毕业生等重点群体自强自立、就业创业 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和城镇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精准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保补贴、场地水电补贴等扶持政策。将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选择灵活的缴费方式,在我区规定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缴费。 九、政策实施期限 上述第一至七项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对2020年度已受理、享受期未满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可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满为止。 来源:厅就业促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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