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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第12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发布人:qh时间:2021-07-21阅读:1541次

近日,省人社厅会同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1〕号),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本次调整,是自2007年以来,我省第12次调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主要涉及以下两项内容:一是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2020年12月31日(含)前发生的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的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33元。二是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2020年12月31日(含)前因工死亡的,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6元,调整后实际领取低于每人每月1148元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148元。

本次调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是我厅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的重点项目,也是人社领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又一重要举措,更是践行人民至上理念的具体表现,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省人社厅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督促指导全省各级人社部门严格落实文件要求,确保各项工伤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切实保障全省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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