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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扣工资2元到公司互助金,能要求返还并主张经济补偿吗?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21-07-12阅读:2334次

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民事判决书。

甲、乙公司为同一注册地址、同一法定代表人、同一人事管理制度。2012年5月9日,资某入职甲公司;乙公司自2012年5月份开始为资某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10月份开始,甲公司为资某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12月,资某向甲、乙公司邮寄发出律师通知函,以甲公司乙公司一直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资某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为由,通知甲、乙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起解除与甲、乙公司的劳动关系。

资某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资某主张的工资差额问题。关于互助金,扣减劳动者工资作为互助金客观上减少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具有约定或者法定事由,扣减劳动者工资作为互助金并非工会的法定权力,用人单位应获得劳动者本人明确同意,不应以默示推断劳动者同意。

本案甲、乙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扣取获得资某同意;其次,甲、乙公司设立互助基金,没有根据基金管理办法向有关部门审批备案,也未单独列账,而是将互助金扣入到公司账户管理;综上理由,甲、乙公司扣减资某工资作为互助金没有约定及法定扣减事由,甲、乙公司扣减互助金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资某入职甲、乙公司处后,甲、乙公司每月以互助金的名义扣除其工资2元,资某主张甲、乙公司返还2012年5月9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甲、乙公司从其工资中扣取的182元,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甲、乙公司向资某支付工资差额合计210元、经济补偿金40480元。

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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