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 关于调整规范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发布人:nxyc时间:2019-04-04阅读:2179次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支持住房消费的通知》(宁建发〔2016〕8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效支持合理住房消费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4号)和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固房〈公积金〉管委会发〔2018〕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高效有序运作,现就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规范新增人员开户缴存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新增职工参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招录文件、调令或任职文件;非公有制企业新增人员参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鉴证的劳动用工合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2年以上五险缴纳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鉴证的劳动用工合同或2年以上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
二、确定职工最低缴存基数
以自治区每年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最低缴存基数。
三、调整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二次贷款认定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中所载住房公积金贷款历史记录为准。
四、调整异地缴存人员,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缴存职工贷款政策
异地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在我市只可申请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缴存职工和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
五、调整离异职工贷款政策
在婚姻存续期间首次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在该笔贷款未结清前,借款人夫妻双方发生婚姻变更,另一方再次申请贷款的,视为二次贷款,申请贷款时,需提供首笔贷款房产债权债务分割及贷款还款约定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六、严格掌控贷款行为和风险防范
不得向购买别墅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申请贷款的,以同地段新建商品房价格为参考,不得明显超。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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