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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仲裁庭应对裁决书做出补正?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21-07-07阅读:1832次

裁决书的补正应该在哪些情况下作出?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制作决定书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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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释义

裁决书是明确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准确无误应当是其基本要求。但在实践中,裁决书也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而存在一些问题,因此需要加以补正。

01补正的适用范围

补正适用的范围包括三类:文字错误、计算错误、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除此三类之外,裁决书存在的其他问题不能适用补正。

02补正的方式

依照本条规定,补正不能以口头形式作出,应当以决定书形式作出。用于裁决书补正的决定书中,应当写明案件编号(应与裁决书案号一致),应当指出错误或者漏项具体内容及其在裁决书中所在位置,应当写明补正内容,应当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该决定书实际上没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应当与已作出的裁决书为一整体,经决定书补正的内容以决定书记载为准。

03补正的时间要求

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进行补正的期限,而是规定应当及时补正。在仲裁实践中,补正程序的启动方式通常有三种:一是当事人发现需补正情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补正申请。二是仲裁委员会发现需补正情形,主动进行补正。三是人民法院发现需要补正的。无论是哪种情形,一旦发现有需要补正之处,均应当第一时间进行核实,如果属实必须迅速处理。

04补正的送达

补正的送达实际上就是决定书的送达。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仅一方当事人提出补正申请的情况,仲裁委员会若查实确需补正,则应当制作决定书并向各方当事人均进行送达。

05补正决定书的效力

补正决定书不影响原裁决的效力,一般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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