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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 【我为群众办实事】禁止各类用人单位使用童工!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21-07-07阅读:1404次

  禁止各类用人单位使用童工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令第364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二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江宁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


 四 

辖区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江宁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行为属于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江宁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并推送至信用部门,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江苏省劳动保障在线投诉举报电话:12333-2-5

江宁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地址:小龙湾路18号  电话:52167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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