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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关于工伤康复,这些知识你必须了解!

发布人:gxch12333时间:2021-06-24阅读:1373次



关于 

工伤康复

这些知识你必须了解!


工伤康复究竟是什么?

康复的医院应如何选择?

康复的住院和出院标准应该是什么?

……

关于这些你是不是也有很多疑问?那么就让小编带你一起看看看吧!


什么是工伤康复?

工伤康复是指综合、协调地应用医疗的、工程的、教育的、职业的、心理的、社会的和其他措施,对工伤职工进行治疗、辅助、训练、辅导、补偿、提高或者恢复工伤职工的功能,以消除或者减轻工伤造成的后果,改善工伤职工参与劳动就业等社会生活的自身条件。

康复性治疗服务一般包括:


  • 及早发现、诊断与处理;

  • 医疗护理;

  • 社会、心理和其他方面的咨询和协助;

  • 进行自理训练,包括行动、交往及日常生活技能,并为听觉、视觉受损者提供所需的特殊器材;

  • 提供辅助器械、行动工具及其他设备;专门教育服务;

  • 职业技能训练(包括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公开招聘和保护性的就业安置等。



因而,康复性治疗服务的内容包括了生理康复、心理康复和职业康复。


工伤职工

选择康复医院有何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第六款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康复

住院标准有何要求?

根据《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工伤职工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因存在肢体、器官功能性障碍或缺陷,可以通过医疗技术、物理治疗、作业治疗、心理治疗、康复护理与职业训练等综合手段,使其达到功能部分恢复或完全恢复并获得就业能力,经办机构应鼓励其进行康复治疗,使其可以尽早重返工作岗位。

根据《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第一条的规定:

工伤职工住院康复的一般标准:

经临床急性期治疗后,生命体征基本平稳,病情相对稳定,但仍有持续性功能障碍(如运动、感觉、言语、认知、精神、吞咽、排尿排便和性功能等障碍)而影响生活自理、劳动能力下降,仍不能回归家庭和社会,且具有恢复潜力和康复价值者,均应及早转入康复协议机构住院康复治疗。

对于后遗症期病情变化出现新的功能障碍等问题并且有康复价值的,参照上述标准入院康复治疗。

4工伤康复

出院标准有何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第六款规定:

工伤职工经康复治疗后已达到预期康复目标,各项功能已恢复到一定水平并基本稳定,生活自理能力提高,无明显的并发症或并发症已控制,安装假肢、矫形器者已能够独立完成穿戴和使用。


严重功能障碍的工伤职工,须病情稳定,基本达到预期康复目标或已无进一步康复治疗价值。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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