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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医保规定 天津15家定点医疗机构被行政处罚

发布人:tjch12333时间:2019-04-03阅读:2378次

日前,天津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发布《关于对天津东丽区明珠门诊部等4家定点医疗机构行政处罚的公示》和《关于对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等11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的公示》,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15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一、天津东丽区明珠门诊部


  存在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以及聘用无资质人员开展医疗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天津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月7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0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6455.85元。

  二、天津南开康域医院

  存在办理冒名住院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天津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月22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0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违法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立案调查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的行为,符合《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三、天津津南杏林春韩立明医院

  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月24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0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已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符合《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四、天津市宁河区丰台医院

  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月24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0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已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符合《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五、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天津市工人医院)

  存在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0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已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六、天津市津南区双闸卫生院

  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1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已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七、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中心卫生院

  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1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已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八、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卫生院

  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1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已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九、天津市宝坻区周良卫生院

  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1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已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十、天津市宝坻建设路医院

  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1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已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十一、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医院

  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1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已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十二、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卫生院

  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1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已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十三、天津市宁河区赵本医院

  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1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已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十四、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卫生院

  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1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已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十五、天津津南慈丰综合门诊部(普通合伙)

  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月30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2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已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来源:新浪天津

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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