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 人事帮邦!登录|注册|
手机版

扫描打开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分析 >正文

离职手续未办完,单位可以拒绝发放工资吗?

发布人:YCCMS时间:2021-06-09阅读:2316次

  【案情简介】

  高某于2018年7月13日到青岛某酒店工作,双方订立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高某于2020年6月9日向青岛某酒店提交《辞职申请书》,其中离职原因写明:“个人发展原因”,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6月21日解除,但青岛某酒店未支付高某2020年5月1日至6月21日的工资,理由是高某没有按照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裁决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提供劳动、获得报酬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2020年5月1日至6月21日期间高某为青岛某酒店提供了劳动,青岛某酒店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青岛某酒店以高某没有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为由,拒不支付高某劳动报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对高某要求某酒店支付其2020年5月1日至6月21日工资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付清高某的工资,高某也应当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如高某未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可暂不支付经济补偿,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劳动报酬。


来源:其他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上一篇:加班费怎么要 三类工时要分清

下一篇:员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算正常出勤吗?

人事帮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