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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 关于调整2018年度克拉玛依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发布人:xjch12333时间:2018-11-06阅读:3388次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现就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的核定

     1、各缴存单位要以人事劳资部门审核确定的上年度缴存人员工资总额为依据,认真做好基数核定工作,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以上年度职工个人工资总额除以12进行核定。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作为缴存基数。

     3、2018年度职工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1820元,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发布的平均工资的3倍24237元。

    二、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根据建金(2018)45号《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在规定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其他相关要求

     1、公积金基数一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份。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定工作,对职工个人的基础信息要认真清理、核实,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中途不得随意调整基数,遇到特殊情况,如:新招录公务员需要从原单位转移到新单位调整基数的,需单位经办员在网厅办理完,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提交申请报告,中心根据情况予以审批。

     2、各单位要对照系统中的单位基础信息认真核对,尤其是付款账号和付款银行的信息,如有误应及时到中心申请变更业务,否则直接影响单位的汇缴入账。

      前期中心要求上报的《单位基本信息及缴款账户收集表》还有部分单位未报送到中心,请尚未做此项工作的单位在公积金群共享中查看相关的报送要求,及时将单位的付款帐户信息维护到报送表中,并将纸制(盖公章)、电子版表格一并报送中心

     3、本年度基数核定和汇缴(7月份)工作应在7月31日前完成。未按时完成基数核定和汇缴工作的单位会影响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正常还贷,甚至会导致部分职工贷款违约,影响职工个人信用。

     4、各单位在核定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后,应及时告知缴存人,接受群众监督,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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