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有调整!
发布人:xjch12333时间:2021-05-31阅读:1339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由1620元调整为1700元。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的表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为1700元。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0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三险一金”)。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此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按照劳动法和自治区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工资包括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其他形式替代。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个人对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新疆人社咨询举报电话为12333。对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最低工资标准只是一个保障标准,不是分配标准。各类用人单位不能以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企业支付工资的标准,更不能以压低工资成本来增加企业利润。用人单位要在经济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切实关爱职工,提高工资待遇,尽好社会责任,凝聚职工力量,共同促进发展。必须将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并从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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