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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度劳动保障执法网上年审的公告

发布人:ynch12333时间:2019-04-02阅读:2969次

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2018年度劳动保障执法网上年审的公告》(2019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的规定,现将云南省2018年度劳动保障执法网上年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和管辖

本省行政区域内2018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各类中介机构等)和其他有用工行为的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都必须参加劳动保障执法年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劳动保障网上执法年审统筹规划和检查指导工作,不对具体用人单位实施年审,年审管辖以属地管辖为主,具体管辖范围如下:

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年审的范围:州(市)行政机关所在地(县、市、区)的在国家、省、州(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企业和中央、省、州(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经国家、省、州(市)级其他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非企业单位。

州(市)行政机关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年审的范围:在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县(市、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经县(市、区)级其他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有用工行为的单位。

其他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年审的范围: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类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有用工行为的单位。


二、年审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主要为:劳动合同订立、履行情况;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情况;工资支付、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及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劳务派遣情况;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等情况。


三、年审方式和程序

(一)年审方式:网上年审。

(二)年审程序:

1.用人单位登录“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ynhrss.gov.cn),点击“12333公共服务”,进入“网上大厅”后,登录“云南省劳动保障执法年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年审信息系统”),按照“年审信息系统”的要求填报单位和职工2018年度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等年审数据;或登录“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在“网上办事”栏目,逐步选择“部门服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执法网上年审”“办理”、“在线办理”等选项图标后,按系统提示登录填报;

2.用人单位将申报的年审数据上传至“年审信息系统”;

3.“年审信息系统”根据年审管辖范围自动将用人单位填报好的年审数据传送至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年审数据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三)年审数据申报时间:2019年3月1日—6月30日。

 

四、相关规定

(一)年审数据申报截止时间(2019年6月30日)前“年审信息系统”收到用人单位上传年审数据的,视为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劳动保障执法年审。

(二)至年审数据申报截止时间(2019年6月30日)“年审信息系统”未收到用人单位年审数据或年审数据申报截止时间(2019年6月30日)后收到用人单位上传年审数据的,视为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劳动保障执法年审,按《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根据《云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规定,不按规定参加劳动保障执法年审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为B级;连续三年以上不按规定参加劳动保障执法年审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为C级。

(四)用人单位不如实填写年审数据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年审信息系统”是否收到用人单位年审数据和收到的时间以“年审信息系统”出具的证明为准(此证明用人单位可自行打印留存)。

五、其他


                                  需要代办劳动执法年检的单位可与我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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